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新标准 | |
高级工程师·业绩与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符合(1)至(3)条中一条以上或(4)至(15)条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①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国家Ji工程奖项一项以上。 (4)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①等奖一项、②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 (5) 获得省级工程奖项或国家专业行业工程奖项一项以上。 (6) 参与编写国家、行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导则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一项以上,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一项或省辖市(厅) 级二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8) 参与完成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评审通过、批复、采纳的大型城乡规划项目一项以上或中型城乡规划项目二项以上。 (9)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10)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二项以上。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六项以上(限前三名)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撰写省级工法二项以上(限前五名),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二项以上(限前十五名),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 作为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一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咨询类、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专业参评人员,参与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满足大型三项以上或中型六项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14) 小微企业、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完成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评审通过、批复、采纳的小型城乡规划项目三项以上;参与完成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项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15) 独著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一部以上;或作为第①主编正式出版发行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部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①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 论文:本标准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收录的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正式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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