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劳务招生元宇宙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 |
丁阿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 工作单位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 亦未购买社保 医疗费用报销无望 单位也不予赔付 丁阿姨向法院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以期获得相应的赔偿 作为劳动者的丁阿姨和其工作单位之间就一定能够建立劳动关系吗?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 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单纯看二者的定义,不仅是当事人疑惑这两个关系有什么区别,许多劳动者都不知两者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都是一种法律关系,但它们的定义和区别主要在于主体、关系、报酬和保障等方面。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认定牢记三大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怎么认定劳务关系呢? 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协商,根据一些口头上的约定、书面协议及其他形式达成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是某些特殊的劳动服务以后,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已经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对于前述所说的丁阿姨来说,其出生于60年代初,2020年到工厂工作时已超过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系应当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故其与工厂之间应当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的丁阿姨与工厂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仲裁前置,应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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