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元宇宙 保健品诈骗的辩护思路 (产品供销 - 汽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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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元宇宙 保健品诈骗的辩护思路


  近段时间,国内加大了保健品、养老诈骗方面的打击力度。销售保健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交易行为,涉嫌诈骗的销售保健品行为属于交易类型的诈骗形式,与“空手套白狼”式的普通诈骗形式存在较大区别,交易类型的诈骗形式多发生在经济交易往来之中,属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交叉领域,准确区分交易过程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准确认定销售行为是否认定为诈骗罪的关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些商家或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量,在销售的过程中夹杂着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行为,从表面上看,上述行为已然触及诈骗罪的犯罪认定为要件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乍一看就是在“骗人取财”。但是否认定为诈骗犯罪,还需要结合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认定为要件,才能对行为准确定性。笔者认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保健品的宣传功能、宣传方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朱某乙处于一个保健品诈骗组织,是其中一名组员,郭某甲为实施保健品诈骗活动,直接纠集或通过成员相互介绍,成立了以李某甲为联络员,郭某某、张某甲冒充医学专家,徐某某、李某乙、张某乙、黄某某、朱某甲为销售小组组长,汪某某、邢某某、景某某、宋某某、郭某乙、付某某、郭某丙、徐某某、江某某、肖某某、朱某乙等人为组员的保健品诈骗组织,并雇佣王某某做会场主持人。使用医生或医学院学生的虚假身份进行宣传,以免费义诊、为老年人量血压为幌子,让老年人填写公益爱心卡,邀请老年人参加第二天的所谓的“健康知识讲座”和免费体检。汪某某、宋某某、景某某等人对老人体检结果的咨询随即推荐保健品,谎称该两种保健品为能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等心脑血管方面疾病的药品,骗得老年人信任后,由专家开出所谓的药方,以900-1000元不等的高价销售给老年人,牟取暴利。

  这其中,朱某乙作为普通组员,不参与组织纠集、没有冒充医学专家、也没有参与具体推荐介绍保健品,在整个组织中处于比较末端的位置,所起的作用较小。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朱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乙作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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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11-22 16: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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