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劳务工程网元宇宙 提供劳务时溺亡,谁承担责任? | |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审结一起因农忙时节雇主雇村民喷洒农药致村民溺亡案件,判决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16余万元。 案情回顾:张某承包一百多亩地进行农业种植,雇佣了同村的沈某为其农田打农药,2023年4月17日,沈某在水塘边抽水的过程中不慎溺亡。受害人家属认为,张某明知抽水的水塘坡陡水深,仍安排沈某在此抽水,且在沈某当日已经因抽水掉入水塘一次的情况下,既没有安排更换抽水地点,也没有更换便于抽水的工具,更没有关注沈某的人身安全,导致沈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溺水死亡。受害人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8余万元。 法院认定,张某未对沈某的人身安全提供防护措施及必要的安全告知,应承担沈某死亡的相应责任。受害人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水塘边劳作的潜在危险应有正确的判断和注意安全的义务,对自身陷入危险并导致溺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张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因沈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6余万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确保安全教育到位、防范措施到位、组织监督到位,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西北劳务工程网元宇宙:https://xblwgcwyyz.com/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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