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思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自定义词语的使用 (综合服务 - 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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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思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自定义词语的使用


  医思倍研究院发现,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撰写中常常有意、无意地将研发过程中使用的一些自定义的词语带入权利要求书中,而且又不在说明书中对此做出明确的定义。由于这些词语既不属于本领域的规范用语,又不能在申请文件中找到相应的解释,即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明确其含义。根据专利法中有关申请文件修改的规定,不许申请人在后续的修改中添加对该词的限定,最终导致该申请因无法克服的缺陷而被驳回。
  因此,自定义词语必须具有清楚明确的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用词都按照相关领域的通常定义去理解,当无法根据相关技术领域的通常定义来确定权利要求中用词的具体含义时,往往会在说明书中寻找相应的解释。倘若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则意味着说明书并没有充分公开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种缺陷正如前面所述,是无法通过后续修改克服的。
  为了避免上述缺陷的产生,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申请人在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之后,以一名普通同行的角度来再次解读这些权利要求,看是否能够准确无误地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用词。这里的“准确无误”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1.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必须是清楚的,在相关技术领域中要具有明确的定义,当该用词是申请人为了完成发明自定义的术语,不具有普遍性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予以明确的说明。
  2.对该用词的理解是单向的,即便该用词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明确的定义,但如果该定义对应多种解释,并且只有其中的一部分符合实现该发明的条件,则申请人也应当在申请文件中予以明示,排除不可能实现该发明的那部分解释。
  由此可见,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并不是不允许申请人采用自定义的词语,而是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保证申请文件的公开充分和技术方案的清楚完整。同时,为了避免专利权人在今后的侵权诉讼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其专利权,也应当避免使用不确定的语言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约”、“高”、“低”、“浓”、“强”、“弱”等不确定词语的使用,会使得今后申请人难以举证何种程度算是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总之,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要使用明确规范性的术语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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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4-11 10:47:27
发 布 者: yuan_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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