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思倍:探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如何处理公开不充分问题 | |
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许多申请人认为技术信息的充分公开与保护商业机密之间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关系,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为了保护商业机密而未将发明内容充分公开。例如,申请人发明了一种新的装置,却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刻意回避其中重要部件的结构或连接关系。这样的问题一般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是无法通过修改申请文件进行补救的,其结果会直接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为此,医思倍研究院以下简要谈谈如何正确处理充分公开与保护商业机密的关系。 专利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排除了其他个人和单位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与此同时,为了平衡公众的利益,要求申请人具有将他自己的发明创造予以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专利法中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开换保护”原则,申请人必须公开必要的技术信息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其说明书的叙述能够实现其发明。 可见,技术信息的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所需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同时,技术信息的充分公开也是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的前提条件,否则再伟大、再有价值的发明创造都不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另外,在专利申请撰写之前,申请人有必要分清“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的概念。一般,我们把那些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所必须的基本的技术信息称为必要技术特征,把那些能使技术问题得到更好解决、获得更佳技术效果的技术信息称为附加技术特征。 如果说明书中囊括了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就说明这个发明的专利申请已经达到了充分公开的程度,而上述提到的能使技术问题得到更好解决、获得更佳技术效果的附加技术特征作为该发明的技术诀窍可以被保留下来,或根据将来可能的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实际需要部分公开。这些被保留下来的附加技术特征,就是使得该发明更具市场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关键因素,是帮助专利权人赢得市场的商业机密,其与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起到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 因此,在处理发明内容的充分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需要把握一个“度”。保护商业机密首先要以技术信息的“充分公开”为前提,而“充分公开”只要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发明这个基本要求即可,不需与包括商业机密的方案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市场竞争力,这样就既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又不会对自己的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力带来负面的影响。 专利申请,欢迎咨询医思倍(www.yisbei.com),医思倍医学研究院专注于生物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医学检测,基金课题成果转化,生物医学专利发明申请等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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