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处罚如下: | |
1. 根据《电信管理条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 |
相关链接: (无) 面向省市区: 全国 面向市区县: 全部 最后更新: 2021-09-01 11:17:37 | 发 布 者: 蔡生 联系电话: 18620145801 电子邮箱: 浏览次数: 144 |